羅剛 萬永平 劉潮傑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訴訟活動所涉及的證據的收集、舉證、質證、採信、排除等問題,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運用展開的。依據刑訴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筆者認為,作為證據的一種,鑒定意見是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作出的一種判斷。既然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基於個人知識出具的一種意見,必然存在採信與排除的問題。鑒定意見只有經過嚴格審查,經過法庭質證後才能被法院採信。
  實踐中,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要註意把握五個要點:
  一是對鑒定主體的審查。鑒定人必須有能夠證明其身份屬於“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資質,且這一資質能在網上查詢到。比如,鑒定資格證書、技術職稱等。
  二是對鑒定程序的審查。鑒定意見的出具是基於辦案的需要,應當有辦案機關出具的委托書、聘請書等;應當有鑒定機構負責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鑒定登記表;鑒定意見應當有鑒定人的簽字,並加蓋鑒定機構的鑒定專用章。
  三是對鑒定內容的審查。包括鑒定所依據的規章、行業規範標準等。以筆跡鑒定為例,筆跡鑒定沒有具體的行業標準,但有行業鑒定方法和筆跡學鑒定理論。
  四是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進行審查。鑒定意見的科學性與準確性是指鑒定結果的科學性與準確性,主要是指鑒定意見的得出與辦案委托單位的鑒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論證過程是否科學準確,是否能導出鑒定意見等。以司法會計鑒定為例,目前,司法會計鑒定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鑒定意見與鑒定事項(鑒定要求)應當一致。
  五是對多份鑒定意見的審查。目前,鑒定製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多頭鑒定、重覆鑒定,由於鑒定人都不出庭,對其科學性無法提出質疑,特別是在一個案件有不同鑒定意見的情況下,無法展開辯論,法官也無法作出決斷。鑒定問題本質上是個科學問題,訴訟過程中,應當防止根據鑒定機構的級別對鑒定意見進行取捨。關鍵要對鑒定人資質、鑒定程序、鑒定內容、分析論證的科學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甄別、判斷。
  那麼,哪些情況應對鑒定意見予以排除?筆者認為主要應考慮四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虛假鑒定必須被排除。個別鑒定人因受賄或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故意作虛假鑒定,該鑒定意見則必須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二是鑒定人拒不出庭的,鑒定意見應被排除。刑訴法第187條第3款明確規定,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是鑒定主體、程序、內容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予以排除。主要表現為沒有鑒定資格的人出具鑒定意見,不具備鑒定權限的人出具的鑒定意見,違反鑒定程序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意見不客觀、不准確等應被排除。
  四是對不科學的鑒定意見予以排除。刑訴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控辯雙方可以聘請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出庭對鑒定意見發表意見。由於專業水平、工作經驗及看問題角度的不同,對同一問題可能出現不同的鑒定意見。雙方的鑒定人就對方鑒定人的資格、資歷、經驗、鑒定方法、出具鑒定意見的根據、推理過程等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經驗豐富的內行專家能夠發現鑒定意見是否科學,從而擠出鑒定意見中不科學或者偽科學的水分。通過庭審質證,可使法官或者合議庭對鑒定意見的採信根植於堅實的科學基礎之上,由此作出的判決也會更加令人信服。
  (作者單位: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四種鑒定意見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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